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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收了回扣 拒绝解释
时间:2008年8月29日 作者:
      张家港某公司以员工擅自收受业务单位的回扣为由,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不服,但他却对争议款项的来源前后说法不一,而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日前,张家港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于2006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的报关、报检以及物流业务,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月,该公司以孙某营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孙某持有的中国银行卡曾于2007年8月收到上海九洋货代公司员工王某汇出的五千元。九洋公司李某证明孙某曾于2007年6月—8月委托其公司承运三票货物,考虑到“业务友好发展”的需要,支付给孙某五千元作为业务回报,该公司委托王某到银行汇款。庭审中,孙某先是否认收到王某汇款五千元,但在公司出示了汇款凭证后,又认为只是与王某之间的私人往来,与公司业务无关,并对汇款的原因拒绝回答。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孙某的起诉。
    法官解释说,原告孙某在庭审中最初否认收到汇款,而后又作出相反陈述。既然孙某认可收到汇款,该款又系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公司员工汇出,孙某就应向法庭说明收款的原因,以证实其行为合理合法,但他却以“私人关系”为由拒绝解释,明显与常理不符。孙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又无相应证据佐证或有充分的解释,导致法院对其陈述产生合理质疑。而且王某与李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孙某收受财物与其工作性质存在关联。被告的确未提供公司员工不得收受业务单位钱款的规章制度,但员工不能收取业务单位不正当的钱物属于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应予遵守。孙某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孙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邹强张燕张知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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