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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实施后,一些新型劳动争议案随之出现,劳动者诸多诉讼请求中,加班费成了一大热点。
据统计,全市上半年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7859件,比上年同期增加2941件,增长近60%,二季度又超过一季度149件。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徐苏和告诉记者,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民营、三资企业,其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或补足加班工资的请求几乎案案都有。“日均受理一二十件,8月5日一天就达29件之多。 ”
紧扣加班工资支付出现的一系列新苗头、情况,记者精选新近发生的生动案例,邀请权威专家分析点评,希望对遭遇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的职工有所帮助,并希望新法成为和谐社会的一个推进器。
◎考勤记录无作息时间
案例:徐某32岁,去年应聘到本市某技校食堂当厨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汇入银行卡,无工资条。今年上半年,徐某未书面请假即回老家,单位以其旷工违反纪律为由中断了劳动关系。徐即申请仲裁,提出对方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要求。
劳资双方提出的作息时间不一致。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汇总中只有当班记录,没有具体上下班时间,而徐某列举的下班时间也难以核算。仲裁委经审理,决定采纳徐某认为的多数时候的作息,即7时至13时30分、15时至17时30分,按日工作9小时,每周休1天计算加班工资;并裁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徐某规定时段内延长工时加班费、双休日和国假日加班费,共计1.3万余元。
点评(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徐苏和,下同):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职工的考勤记录,且保存年限不得少于2年。劳动争议仲裁中,单位对考勤记录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具体上下班时间各执一词,鉴于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仲裁委采信劳动者说法作出了裁决。
需要提醒的是,作为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的一个证据,考勤记录非常重要,上下班时间一定要明确记录。对用人单位而言,作息时间不明确,可能会增加不当用工的成本。
◎工资构成怎含加班费
案例:去年6月,朱某被某中介公司聘任为置业顾问,月底薪1200元。作息时间为9时至18时,中午休1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周一至周五休息1天,双休、国假日不休息。今年5月,朱某辞职后申请仲裁,提出支付加班费等要求。
经查,朱某月工资领至今年4月,5月1-7日上班5天、休息2天。中介公司称,《员工手册》规定,工资构成由岗位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和奖金组成,无需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委对“工资中已含加班工资”不予采信,认为用人单位须支付朱某5月1-7日加班工资。经核对,2007年6月至12月31日、今年1月1日至5月7日(五一除外),双休日、国假日分别计有56天、3天和36天、4天,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朱某加班工资共计6000余元。
点评:工资支付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一个新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构成,其中包括加班工资,往往数额远低于国家相关规定。本案裁定用人单位应补足加班工资。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约定加班工资时要对数额有个认知,低于国家标准太多的话,自身权益就无疑遭到了严重侵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双方约定不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补发时间晚于“收据日期”
案例:2003年12月,赵某被聘到一家连锁机构任健身教练,去年9月调至园区店。园区店后又迁至常熟,单位称需视装修进度确定其上班时间。赵某自去年12月31日起停工,同时停发工资。今年3月,单位通知其去常熟店报到,后又作出辞退决定。赵某于是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放假期间工资、补发加班工资等。
经查,赵某2005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休3天,双休日和国假日均上班,作息时间为12时至21时。根据赵某提供的2005年1月17日被收取工作责任金收款收据,仲裁委认定双方从该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支持赵某要求补发2006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期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求,裁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国假日、双休日加班工资共计4万余元。
点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记录负有不少于2年的保存义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对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保护期限一般是2年。
本案根据收据日期明确了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早于2年保护期限,故裁定用人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支付加班工资,而不是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这个例子提醒劳动者,权利应当及时主张,发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记者手记
从去年的劳动立法年到今年的法律实施年,劳动法律被关注的程度大为增加,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在一定时期内必然显著上升。实际上,这种法律效应更多缘于对过去侵害劳动者正常权益问题的纠正,缘于对原来就不和谐的劳动关系的规范。
应该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仍有侥幸心理,没有纠正和补救在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的缺失,反以人员流失、经营状况不稳定等理由规避法律的相关责任,这是劳动争议增多的原因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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